投资移民与海外金融资产的申报
随著近年来中国投资移民在美国的逐年增长,新移民按照美国国税局及财政部规定,进行年度申报金融资产的事情也被提到议事日程。
从2011年度开始,如果美国居民在海外拥有金融资产达5万美金,就要在其个人的年度所得税税表上申报这些资产。这是继海外金融帐户申报之后,国会加强对美国居民海外资产监管的又一举措。
金融帐户的申报要求由来已久。1970年,为了打击当时日益猖獗的白领金融犯罪,国会通过银行保密法,要求美国居民申报其在海外拥有的金融帐户(financial account)。从1971年到1976年,凡是海外账户价值达到1万美元的美国居民,都有在其当年的个人税表上申报其所有的海外账户。
但是到1976年水门事件发生后,尼克森总统受到的指控之一是利用国税局打击政敌。国会为了加强对国税局的管理和对纳税人隐私的保护,立法限制国税局系统以外的人接触税务资料,虽然财政部贵为国税局的上级,依然无法接触税务资料。为了能够使用这些资讯,财政部将海外帐户申报从国税局收回到财政部。
1976年之后,海外帐户的申报表格变成现在的财政部海外金融帐户报告(TD F 90-22.1)。
法律规定,财政部不可将通过此表收集的海外帐户资讯和国税局所掌握的个人税务资料进行对照,限制美国政府监管居民海外资产的能力。
金融危机后,政府资金短缺。2010年,国会又通过法案,建立海外金融资产申报系统,希望国税局藉此整合国内的税务资料和海外的金融资产资讯,从而更有效的监管居民漏报丶隐瞒海外帐户丶资产情形, 打击金融犯罪,增加税收。
目前,新旧两套申报系统同时存在,其申报内容也有很多重合之处,会导致很多人就同样资产申报两次。 例如,刘女士是绿卡身份,在上海某证券公司拥有一个股票帐户,2011年该帐户的最高余额是6万美金。她不但要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国税局申报这个帐户,同时还要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填写TD F 90-22.1 表格,再向财政部申报同一个帐户。
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内容,包括任何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如存款丶债券丶股票丶信用卡丶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与证券等;外国公司发行的金融票据丶合同等;外国机构的股份。申报起点是5万美元,接受申报机构是国税局,使用海外资产申报表(8938)和个人退税表(1040)一起申报,截止日期是4月15日,可延期至10月15日。如果申报人在美国境外,截止日期是6月15日,可以延期到12月15日。如果被发现漏报或隐瞒,罚款在1万美元以上。
海外金融帐户报告包含任何在海外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申报的起点是1万美元,使用TD F 90-22.1 表格向财政部申报。申报截止日期是6月30日,不能延期。如果漏报海外帐户,罚款是1万美元。如果隐瞒海外帐户,罚款是10万美元或者更多。
例如,陈先生持有绿卡,在北京拥有一间自用公寓,价值约40万美金。他不需要在美国申报这间公寓,因为此物业既非金融帐户,也非金融资产。但是,如果他在一间中国工厂拥有6%的股份,价值约5万5千。公司股份属於金融资产,所以他需要在8938表格上向国税局申报这些股份。 不过,因为他不是通过证券公司持有这些股份的,他不需要填写TD F 90-22.1 表格向财政部申报这些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