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的稅務規劃

投資移民應該意識到,按照美國現行稅法, 原則上持有绿卡或在美国停留183天的人都算居民。 這183天是以加權平均法計算的,當年日數除一, 前一年除三, 在前一年除六后相加超過183天就算居民, 所以只要每年在美國停留超過120天, 就成為稅務居民, 就要納稅。

容易使新移民誤觸法網的五大海外資產和收入來源是:移民前已有的財產;海外親人的贈與或遺產;到海外工作,如海歸或拿到綠卡後還留在中國、台灣或香港;對海外投資,如擁有外國戶頭、房地產、股票、借款等;從事國際貿易,如在美國和外國都有公司,造成「關係人交易」問題。 

最近,中國大陸新富掀起美加移民潮,申請投資移民。很多申請人是以擁有大量中國上市公司股票、資產、或事業的先生當主申請人,拿到臨時綠卡後,妻子和子女留在美國,自己留在中國大陸奮鬥,成了空中飛人。這樣的申請移民存在問題。美國稅法規定,移民前增值未賣的財產,在移民後出售,以原來的成本(cost basis)而不是以拿到綠卡那天的市價當成本。增值稅是以賣價減成本來計算增值,成本低,增值多,稅就多。美國綠卡採用「登陸」制,親身到美國報到才算,所以在申請綠卡或報到前,要先做稅務規劃。 

第一是把增值的財產在落地簽證前先賣掉或贈與。虧錢的財產則留下來,等拿到綠卡以後再賣。在少數情況下,留下增值反而有利。移民前三年內把財產贈與給信託,也當成移民後第二天的贈與。 

第二是針對退休來美者。很多人拿到綠卡後急匆匆地辦退休來美國,結果幾十年辛苦賺來的退休金要在美國一次繳稅。這些退休金在原居地往往是免稅的,也沒有外國稅可以扣抵。因此,想辦全退的人,在報到前要辦好退休手續,如此可以不繳美國稅。如果來不及,那麼領月俸,稅率低。千萬不要一面領退休金不報稅,一面在美國當窮人領社會救濟金 ( SSI),抓到是「雙重犯罪」。 

第三是在移民搬到美國後三年內賣自住宅,如此可以享受個人25萬(夫婦50萬)的自住宅增值免稅的優惠。如果拿到綠卡後沒搬來美國,還繼續居住在原住宅,就沒有三年的限制。如果準備把自住宅留待去世後傳給子孫,也不必匆匆賣房。 

第四是「只要綠卡不要稅」。投資移民時,以不賺錢、財產少的配偶當主申請人,另一有錢的配偶當眷屬。當空中飛人的中國籍配偶每年不要在美國居留超過120天,就可以選擇當「合約國非居民」,在美國境外的資產和收入都可以不必在美國報稅和繳稅。

第五是「合法避稅」,即利用免稅、所得稅條約、和外國稅扣抵 (foreign tax credit)等租稅優惠來減稅。如果已到美國報到而來不及規劃,那麼只能用這個方法。一般而言,從稅率比美國高的國家來,原居地繳的稅比美國高,外國稅扣抵可以免掉全部或大部分美國稅。所得稅條約也可使稅率降低。